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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设部  建建[2000]211)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人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

    若干意见

    建监(96)208

        为了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其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作用,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 加强领导,提高对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认识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工程质量工作的技术保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的要求,切卖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2  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工程质量检测体系

      建立和健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土作的组织保证。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由国家、省、市,<)、县()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组成.目前,尚未建立省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省、自治区,应在1996年底以前建立起来;尚未建立的市()、县(),要积极创造条件,应在1997年底以前建立起来。省级工程。

    质量检测机构(中心)可在现有的专职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中,根据条件择优确定,并加以完善;新设立的市()、县()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宜设在当地过程质量监督机构之中,不宜再单独设立。

    企业内部的土建试验室作为企业的质量保证机构,原则上只能承担本企业承建工程质量的检测任务。根据各地情况,对达到建筑施工和建筑构件一级试验室资质条件的,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检测机构的企业内部土建试验室,方可承接社会委托的检测任务。否则,出据的检测数据无效。  

        3加强检测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检测工作质量

        各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过省级(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审查,获得《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可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方可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否则,其出具的检测数据无效。

        各级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手册,并在检测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检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组织机构、仪器设备、检测工作、人员素质、环境条件、工作制度等方面,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程魇量检测业务水平,以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

        检测机构要对其出据的检测数据负责、对手抽样和取样的检测,,要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坚决制止出据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对出据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4  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检测技术水平的提高

    工程质量检测中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实践证明,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除要求有一支作风正派、业务技术过硬的质量监督检测队伍外,依靠科学技术进步,运用先进适用的检测技术和监测仪器设备,对于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和提高检测工作效率也是十分重要的。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与政策导向,针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具体情况,采取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同时,要积极推动引进国外先进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及吸收消化工作,要积极鼓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断完善工程质量检测手段,以促进检测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5  积极发挥国家和省级检测中心的骨干作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国家和省级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在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的业务骨干作用。国家和省级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要努力提高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水平,积极做好国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的工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检测鉴定、质量纠纷仲裁检测、检验测试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关规范、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国家和省级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除做好各自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外,还要积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各地和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的工作,以促进我国工作质量检测技术总体水平的提高。

        6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公正廉洁作风

        检测机构是出据法定检测数据的机构,抓好廉政建设,对于搞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建设行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测机构及检测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

    育,培养公正、廉洁的作风。、做到既要抓业务技术,又要抓思想作风。为了做好工作质量检测工作,必须在科学与公正上下功夫.检测机构及检测工作人员在检测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国家、部门和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按技术标准开展各项检测工作。对于违反有关检测规定的行为,要给予严肃批评,直到给予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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