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工作办公室
苏州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工作办公室
苏清欠办〔2013〕1号
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元旦、春节前
我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各市、区清欠办,各建设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
2014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于近期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13]5号)要求,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确保我市社会的和谐稳定,现就切实做好节前我市工程款结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区清欠部门要高度重视当前清欠维稳工作,对节前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结付工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完善清欠应急预案,与各级人社、公安、信访、工会等部门紧密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建筑工地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梳理排查,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及时发出预警,进行重点监控并督促整改,并在受理清欠案件时做好案件登记和身份确认工作。
二、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加快竣工后的工程款决算审查,及时做好工程款支付工作。不得以拖延工程决算审查等形式、以工程经济纠纷为由拖欠工程款。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处理。
三、各建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款结收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坚持一把手挂帅,责任落实到人。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前筹措资金,优先安排落实年终工资分配,确保农民工在节前足额领取工资,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集体上访、聚众讨薪事件,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工资的支付方式,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按照《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62号)和《苏州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处理。
四、凡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力、发生违约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在年度综合考评时予以扣分,对于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年度综合考评直接评为D级。对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内企业,则建议取消责任企业预选承包商资格;凡被处罚或媒体曝光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等,将在企业资质晋级、年度核查、市场准入、各种评奖、个人执业资格评审和新项目开工建设等方面给予限制。
五、自即日起,各市、区清欠部门要认真落实清欠值班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含双休日),并向社会公布值班场所和投诉电话。要准确判断和严格区分拖欠和争议(纠纷)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对属于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责任人,要责令限期整改,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对属于当事双方之间争议或纠纷的,应劝说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对于不听劝告、假借讨要农民工工资之名聚众闹事、危害公共秩序的不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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