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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补充意见
  • 昆山开发区规建局、花桥经济开发区规建局、昆山高新区建设局,各镇建管所,各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更好地服务各区、镇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昆住建〔2011〕53号)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积极倡导各区镇将本行政区域内属于一个建设单位的多个小型工程的监理项目整合成一个监理标进行招标发包。

    二、对于民营、外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配套市政工程的监理可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监督管理。

    三、对于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含)或造价小于300 万元(含)的小型建设工程的项目监理,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企业明确1名总监,配置1名监理员进行报建。对于综合考评为“A”等级的监理单位,总监可不押证。

    四、对于已基本完工的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核销,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经市安监站、质监站确认,除总监外,监理项目的其他人员可以先行核销。

    五、监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严格遵守行业管理相关规定。

    六、本补充意见试行期为一年,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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